德国——分销协议的终止:经销商能要求交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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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默瓦(行李箱品牌名)所有者终止了在欧洲的所有分销协议”——2018年3月9日,德国主要商业报纸“Handelsblatt”的标题。终止原因是:日默瓦——著名高质量的行李箱品牌制造商——其在2011年后,于2018年重新设计它的分销网络:日默瓦的目标是再次提高其质量选择标准,不再将其产品卖给传统的商店,而是提供现代的购物体验。

原则上,制造商可以根据其营销战略和任何变化的需求自由设计和开发其分销系统。相似地,他们可以在原则上自由选择销售中间商(分销商/经销商、特许经营者、代理人等)的数量和名称。他们原则上也可以自由转向选择性分销,目的是使其产品的分销符合某些标准(特别是关于分销的质量),从而也有可能减少分销商的数量。然而,作为例外,分销商可能强迫制造商提供这些产品——即制造商有很大的市场支配力。在这种情况下,与分销商订立合同从而产生交货义务的义务可能源自禁止歧视的规定。(德国《反竞争限制法》第1、20条,1、2款,19项)。

如果制造商重新设计他们的分销网络——就像日默瓦以前和现在所做的那样,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特别相关,日默瓦在2011/2012年转向选择性分销(关于选择性分销的优点和可能的分销限制,见Legalmondo文章)。为了重新设计其分销网络,日默瓦终止了以前的分销协议,并提出缔结新的分销协议——根据新的协议,新的分销商承诺以某种方式展示货物,并购买和使用日默瓦的店内系统。日默瓦认为,原分销商的表现与新的商业理念和销售策略不符,这就是双方未能达成缔结一份新协议的原因。于是,分销商提出诉讼,目的是订立一份新的经销商合同,从而交付他的经销商店。

慕尼黑地区法院驳回了这项诉讼请求(2014年9月9日的裁决,编号7249/13 HKO)。不过,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确认了这种索赔(2015年9月17日的裁定,注释第U 3886/1/4 Kart)——主张制造商在有关的“高价和高质量手提箱市场”中处于领导地位,或者,相反地,如果分销商具有依赖性,并且因为制造商的手提箱不能被其他同等的手提箱所取代。这种依赖性尤其通过高分销率表现(即制造商提供了大量可比较的分销商)以及独特的设计和相关的高认可价值。现在,联邦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2017年12月12日的裁决,编号:KZR 50/15)。原因:分销商对制造商的产品分类依赖(“Spitzenstellungsabhängigkeit”作为“Sortimentsbedingte Abhängigkeit”的特例)没有得到充分的证明。尽管高分销率通常是决定性的,但在目前这样的质量选择性分销制度中,其意义可能不大。重新设计分销系统的决定性因素:“如果供应商选择在某个时间点转换到一个高质量的选择性分销系统,在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与品种相关的依赖关系通常会以较高的分销率来表示。”(第19款)

制造商尤其可以提出两个论点,反对这种所谓的分类相关依赖关系,即

(一)由制造商自行供应其产品的分销商数目远低于提供其产品的分销商总数(即包括通过其他渠道购买该产品的分销商);及

(二) 分销率将根据那些可与要求进入分配系统和交付的分销商相媲美的分销商确定(第27款)–正如德国联邦法院先前在裁定室内装潢案例(2000年5月9日的裁定,参考KZR 28/98,p. 12)。

Practical conclusions

实际结论

“没有什么比改变更永恒”:在重新设计分销系统时,要仔细考虑是否想要/需要过渡安排–或者最好不考虑过渡安排。一个很好的不考虑过渡安排的理由是:它们可能会使排除不想要的分销商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在日默瓦一案中,慕尼黑的较高地区法院驳回了制造商的反驳意见,即分销商的商业模式“以讨价还价为目标”–辩称,制造商给其他分销商“订立协议后12个月”的时间来满足新的定性标准。

有关定性标准(也是要求/规格),请参阅Legalmondo上的其他文章,特别是关于平台禁令和价格比较禁令的文章,请参见Legalmondo上的文章。

Benedikt Rohr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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