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佣金代理商分销–最后可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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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通过分公司、子公司或电子商务–或间接–通过代理商、分销商、特许经营商或佣金代理商在全球直接销售他们的产品。

德国联邦法院现在首次裁定,佣金代理商也可在合同终止时要求赔偿(2016年7月21日的决定,参考第I ZR 229/15号)。

什么是佣金代理商?

佣金代理商是自营商他们经常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家公司(即供应商)的帐户订立交易的任务。它们不同于分销商,因为分销商自己买卖产品,因此本身就承担分销风险(详见Legalmondo中关于德国分销协议的文章和关于“德国”分销商赔款–如何避免的文章)。

针对佣金代理商的新规定是什么?

联邦法院明确–按照为分销商解决问题的判例法–如果符合两个类比要求,也就是如果佣金代理商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在合同终止时要求赔偿。

(一)作为商业代理被纳入供应商的销售组织;以及

(二)必须向供应商提供客户数据,使供应商在合约终止后,能够继续从与这些客户的业务中获得实质利益。

关于第二项要求(提供客户数据),联邦法院指出先决条件是–作为一般规则-符合,因为成文法规定佣金代理商必须提供客户数据(sec.384 para.2 德国商法典)。因此,没有任何具体的合同义务,客户根据法律“属于”供应商。

如果分销涉及“匿名大众业务”(即客户支付现金,销售中介由于客户关系管理措施而不知道客户名称),佣金代理商可能无法提供相应的客户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联邦法院,如果佣金代理商提供了“有关销售过程本身”的数据,则应足以使供应商能够估计哪些类型的货物有需求(这与汽车、时装或电子产品等高质量产品的分销要求大不相同)。

双方的义务可以让第三方承办吗?

是的,提供客户数据的义务可以让第三方承办。然而,这种做法目前不会100%安全地将索赔请求排除在外,因为联邦法院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供应商仅有实际机会使用客户数据,佣金代理商是否也可以要求赔偿。因此,为了安全起见,还必须排除使用数据的机会(见下面的“实用信息”)。

特许经营商呢?

关于特许经营商作为销售中介人的问题,联邦法院确认,仅仅是顾客的事实连续性不足以导致赔偿要求(从而确认了反对2015年2月5日,对传统烘焙连锁“Kamps”的特许经营人所作的决定。第VII ZR 315/13号)。

实用贴士

保护自营商业代理人的条款也可同样适用于佣金代理商。

关于根据德国法律订立的现存协议:如果符合两项类似要求,终止时的赔偿要求很有可能得到满足。

关于根据德国法律订立的将来的协议,则如下:

  • 一般来说,通过排除佣金代理商提供客户数据的义务,可以避免赔偿要求。但是,应该明确地规定这种排除。或者,为了保险起见,除此之外,供应商可以强制自己在与佣金代理商的合同终止时锁定或删除客户数据。
  • 或者,可以通过选择另外的法律和管辖权来避免赔偿权(考虑到“德国”赔偿要求仍可作为《罗马第一条例》第9条意义上的压倒一切的约束性条款而适用的风险)。
  • 最后,如果佣金代理商在欧洲经济区以外行事,则可通过简单的弃权证书排除赔偿要求(根据类似的申请《德国商法典》92c)。
Benedikt Rohrs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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