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分销协议和善意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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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班牙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如果《代理法》第28条以类推的方式适用(“激励的方法”)那么分销商有权因在分销合同期间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同使供应商盈利而向供应商要求赔偿(以下简称“赔偿”)。对代理商的补偿是基于过去五年收到的酬劳。

然而,在分销合同中,并不存在诸如代理商收到的报酬(佣金、固定金额或其他报酬),而是“商业利润”(购货价和转售价之间的差额)。那么,问题是,在分销合同中,对赔偿数额的考虑:要么是“毛利”(即前面提到的购买价格与转售价格之间的差额),要么是“净利”(即相同差额,但扣除分销商承担的其他费用和税款)。

到目前为止的结论似乎是根据分销商的“毛利”来计算他的赔偿,因为这一数额与代理商的“报酬”更加相似:分销商的其他费用和税款不能扣除,就像在代理合同中的其他费用和税款也不能被扣除。

最高法院曾指出(1999年11月17日),为了计算赔偿数额,“更适当的做法是将其视为总缴款,因为代理人必须用它来支付其商业组织的所有付款”。此外,“获得的收入”“不构成同一意义上的报酬”(2008年10月21日),因为这种“收益”“属于代理人自己组织的内部范围”(2012年3月12日)。

然而,最近最高法院在2017年3月1日的判决中(2017年5月19日的另一项判决确认)认为,分销合同中赔偿金额的确定不能以分销商获得的“毛利”为依据,而只能以“净利”为依据。为了得出这一结论,法院援引了2016年同一法院的一项判决,以及2010年和2007年的其他判决。

这是否意味着判例法的改变?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是不正确的。让我们一起看一下原因。

在2017年3月的判决中,毛利或净利之间的脱节在第二次法庭辩论中被提及,并引用了2016年的裁定。

在2016年的判决中,据说,虽然在2010年的另一个判决中,没有得出是否必须按毛利或净利计算的结论,但在2007年的前一个判决中,承认了与代理的报酬类似的是分销商获得的净利润(扣除费用和税款后的利润),而不是购买和转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Ignacio Al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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