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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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而这篇文章,我会将重点放在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上。

常常,投资者想与已活跃在市场某领域的生意伙伴合资经营企业。这种做法会产生协同效应,让他们节省掉企业发展初期费时费力的阶段。这种情况,协商并就能够解答“股东可以创办与公司相竞争(或有潜在竞争)的新企业或是继续管理存在的企业吗?”这个问题的合作原则达成一致非常重要。不论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不正当竞争一直都是被禁止的,这个事情不用再提。问题的关键在于正当竞争。波兰法律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或有潜在竞争)业务的明文规定。这对于德国和美国的客户来说,简直难以置信,因为在他们的司法体系中这些规定是存在的。在波兰,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竞业禁止义务可以从股东对公司应遵守的忠实原则中提炼出来。然而,由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差异,股东受该义务的制约也各有不同。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也就是可以有效控制公司的——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一切业务。这个做法是合理且公平的。而对于那些仅持有公司少数股份,但对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影响力的股东——他们要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范围就要小得多:不应禁止这些股东投资其他业务,即便该业务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

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值得一提的是,波兰法律规定了惩戒程序,目的是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不受不忠实股东的威胁。剩下的股东,如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占比超过了50%,就可以共同向不忠实股东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法院认定股东是否受竞业禁止义务的制约。如果受制约,那是否违反了该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法院可以将该不忠实股东除名。然而,这个程序的缺点是被除名股东的股份必须由剩余股东或第三人依据它们的实际价格收购(强制回购)。此外,整个诉讼的成本高、耗时久。并且,如果法院不能下达禁止该股东在庭审期间实施竞业行为的指令,该股东就可以继续经营与本公司相竞争的业务,致使公司遭受更多的损失。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当不忠实股东持有绝大多数股份时,上述方案收效甚微。

就像我上面提到的那样,波兰法律没有关于股东竞业禁止行为的明文规定,而法定惩戒程序(强制回购)在多数情况下用处不大。要记住的是,每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甚至是仅持有1%股份的股东——都有权查看公司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因此,如果股东擅自使用公司商业机密或是其他保密信息,那么他就可能成为公司利益的潜在威胁。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他提起侵权之诉。但问题是,谁想通过耗时长、成本高的诉讼来获得赔偿呢?此外,诉讼期间公司可能会陷入财务危机,而这将导致索赔失败。

如何保护公司利益?

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认真起草公司章程以及额外的股东协议。

在起草公司章程时,须考虑到股东可能存在实施竞业行为的风险。竞业禁止条款应包含下列内容:

  • 被认作是竞业行为的详细描述
  • 直接和间接竞业行为的定义
  • 竞业禁止条款的地域适用范围
  • 竞业禁止的期限
  • 处罚

关于最后一点,公司章程里可以这样写明,股东在出售自己股份后的几年里依旧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制约。

要切记,竞业禁止条款的语言必须准确而缜密,这对于公司进行自我保护至关重要。如果竞业禁止的定义太过笼统,索赔就会变得很困难。

上面提到的是针对违反忠实义务的股东建立的惩戒机制。我建议再增设股份强制赎回机制,也就是公司,而不是其他股东买下被除名股东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赎回的股票面值可能远比市值低的多。股东协议中应包含竞业禁止和股份强制回购条款,以及向剩余股东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当然,如果该股东同时兼任董事一职,那即便公司章程里没有包含股东竞业禁止条款,他也将受到董事会成员竞业禁止义务的制约。

Agata Adamczyk
  • 契约
  • 公司法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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