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德国经销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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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销合同中,制造商和供应商倾向于限制分销商在线销售商品(I.)。尽管这种做法相当普遍,但反垄断法对于是否有和有哪些限制得到允许并没有建立明确的规定(II.),特别是有关于在选择性分销网络上销售奢侈品的情况(III.).。

如今,上述问题将决定于欧盟司法法院(CJEU)对互联网上的销售限制的所做出的初步裁决(IV)。以此同时,出现一个问题:如何处理转售限制?(V.)。

 电子贸易销售限制

 电子贸易不断发展–在全球并且也在德国,它约占总零售额的10%(据“Handelsverband Deutschland” [德国贸易协会]2016年的数据)。同样,知名品牌制造商也试图利用电子商务的市场机遇,同时努力维护自己品牌的形象。因此,制造商分销商进行了若干限制,特别是:

  • 全面禁止互联网销售,
  • 禁止通过第三方线上平台销售(特别是“市场”),
  • 经营一个实体店作为因特网销售的先决条件,
  • 双重定价,或
  • 互联网销售的质量标准。

 对网上转售限制的反垄断限制

然而,反垄断当局最近对这些限制进行了审查,并在电子商务中实施反垄断规则。因此,有相当多的法院判决和反垄断当局的决定,赞成和反对这种限制的都有,例如:

  • 包(“Scout”第三方平台),
  • 运动(“ASIC”价格比较,标志条款,“阿迪达斯”第三方平台),
  • 电子(“森海塞尔”和“卡西欧”均为第三方平台),
  • 奢侈化妆品/香水(“科蒂”价格比较,第三平台),或
  • 软件(“谷歌”要求制造商预装应用程序,参见欧洲联盟委员会2016年4月20日的新闻稿)。

现在,Coty德国奢侈化妆品案已达到欧洲水平

如今的科蒂案

本案的事实如下:供应商(Coty Germany GmbH)成立了一个选择性分销网络。分销商可在以下限制下通过互联网销售。它们应:

  • 利用它们的网络商店作为其实体店的“电子商店窗口”,从而维持产品的奢侈品性质,以及
  • 禁止与第三方合作,因为这种合作是对外可见的。

当事人的意图:供应商要特别实施最后的限制,阻止一个通过亚马逊的市场来销售供应商商品的分销商(Parfümerie Akzente GmbH)。很明显,分销商打算摆脱这种限制。

一审法院,法兰克福区法院,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裁决认为通过第三方平台的销售禁令,即Regulation(EU)第330/2010(坚决豁免规定或“VBER”)第四条(C)款。然而,二审法院,法兰克福高级地方法院,显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因此,法院已要求欧盟法院(CJEU)对欧盟反垄断规则即《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和第4条(b)款和(c)款( 19.04.2016, ref. no. 11 U 96/14 [Kart]的决定)如何解释作出初步裁决,

提交给欧盟法院的问题

欧盟司法法院已经为“科蒂德国”立案(reference no. C-230/16)。以下是欧盟司法法院需要回答的四个问题:

  1. 选择性的分销网络的目标在于销售奢侈品以及确保商品有“奢侈的形象”以保 持竞争,这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1条第一款可以共存吗?

如果第一个问题得到肯定的回答:

  1.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一个在零售业经商的选择性分销网络的成员被广泛禁止在公开的第三方线上平台进行网络销售,无论生产商的质量是否合法,其竞争性是否与《欧洲联盟运作条约》101条第一款共存?

是否欧盟法第330 / 2010第四条(b)款可被解释为,强制禁止在零售业经商的选择性分销网络的成员在公开的第三方线上平台进行网络销售,限制了零售商的消费群体有关于物品的选择

是否欧盟法第330 / 2010第四条(c)款可被解释为,强制禁止在零售业经商的选择性分销网络的成员在公开的第三方线上平台进行网络销售,限制了向终端用户通过物品的消极销售

如今如何对待限制

在德国,关于网上销售的禁令有一些判例法,有些判决是赞成的,有些判决是反对的。网络销售的限制最近也被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所审查(联邦反垄断局),这种审查对反对这种限制有很关键的作用,包括对在第三方平台销售的限制。

然而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仍旧下落不明。关于供应商和分销商是否可以有效地达成一致特别是对于奢侈品方面的问题也至今没有一个清楚的答案。欧盟司法法院的初步判决应该给予这些问题清晰的回复。

直到欧盟司法法院初步判决下来,目前的法律现状应该特别建立在纵向限制标准2010(其不具备法律质量并且也不约束法庭,而是规定了指导欧洲委员会对纵向协议进行评估的原则,从而通过原则约束欧洲委员会本身)上:

  1. 全面禁止网络销售很难成立因为网络销售被认为是被动销售(参见纵向限制标准2010,第52段)。几乎没有一个批准是限制网络商店语言的因为这并不能改变这种销售的被动性质(参见纵向限制标准2010,第52段)。对互联网销售的营业额的限制也是如此。
  2. 然而,允许必须是,特别是
  • 电子商务平台设计定性要求(不造成全面禁止和不限制语言的使用)
  • 对在独占区域,或对供应商的独家客户群,或由供应商分配的另一个买家积极销售的限制VBER第四条b款(i)项),比如在第三方网站上的区域性横幅(参见纵向限制标准2010,第53段)。
  • 成为供应商选择性分销网络成员的一般定性限制,例如要求分销商有一个或者多个实体店或陈列室(纵向限制标准2010,第54段,176)

欧盟法院的判决将更加清晰——Legalmodo会持续更新科蒂德国案和其他对于网络分销有可能的影响。

Benedikt Rohrssen
  • 代理中介
  • 分销协议
  • 电子商务
  •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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